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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道德与法治论文:思修论文 ——论道德与法制建设    发布时间:2019-04-24 08:44:42
 小学道德与法治论文:思修论文
——论道德与法制建设

 
在当下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诸如小悦悦等事件的发生,不由引起我们当代大学生的思考——是不是现在的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严重的道德滑坡和法律意识的淡薄问题。有人说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环节,有人说这是改革开放将重心放在经济建设的恶果,总之,当今的社会公德缺失,价值观的扭曲既为事实,现在政府须做的就是正视以往的错误,制定并贯彻应对新时期的法制、道德建设需求的政策。
但是如何进行当今中国道德和法制建设,我们的观点是道德建设也要走法制化道路。
道德上的一致性是个人、社会对自身存在意义的一种反省的结果。道德的强与弱反映了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或社会对自身存在的认识程度的深与浅。道德是个人一贯性发展的保障,它使社会的发展不致于迷失方向。道德危机的存在是由于道德的性质与道德效力的来源之间产生断裂,从而使原有的道德失去效力,而新的道德又无从产生。道德是个社会性的概念,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的一种。而道德效力的来源是社会成员个人的良心,即个人的主观判断。因此,随着社会,成员的主观判断所存在的分歧的程度加深,道德的社会性也会随之消减,直到丧失效力,而在我国,道德危机的最主要原因是现有法律与当今社会形态发展的不相合。
    由于当今,中国处于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所遭遇的机遇与挑战是无前例可循的。既无前例可循,亦不能照抄西方国家的制度。所以导致了目前社会价值观的不清晰,即旧的道德准则并不能完全适应现今社会,而又无新的道德准则予以人们参考。因此通过法律对道德的基本存在条件进行保障,正是道德重建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实然的东西不存在,就会失去基础。社会秩序若处于失控状态,规则的存在和效力的合理性就成问题。因此我国的法律建设的发展不但是为了推动和保障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也对思想道德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我国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对法治的要求更为迫切。它成了物质、精神二方面共同发展的总的基础。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论铸化为法律;法律道德化强调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律主要不是来自它的强制力,而是来自它被信仰,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只有遵循这样的法律,以这样的法律来治国,才能实现法治。
在我国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政府行政力量;二是道德的力量。
我们所推崇的道德是一种理想境界,在提出道德观念中人不能有利的动机和行为,人必须处处想到他人。如果有私心,都会认为是不道德的。而法律远不能对这些行为做出评价,法律与道德几乎是脱节的。现实社会我们也淡化了宗教的影响,否定了宗教对人的控制,调节。信仰: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但我们的社会主义教育我们不能迷信。当一个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利益是道德的基础,我们必须要完善法制与道德建设的体制,扭转道德信仰危机,增强国民法治意识。
在我们要实行法治的今天,法律必须要具有普遍意志性和至上的权威性,这种权威不仅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力保障,更主要来自于法律受到公民的信任,成为公民的信仰和价值观。我们必须丢掉传统的小农意识,革新道德,培养一种新的道德精神适应变革的社会,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
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团体;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法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了。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这有意志有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在宏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的统一体。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的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首先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其次,道德是法律的评价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增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有作用。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以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上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德、法并治模式有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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