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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文选读后感 发布时间:2019-06-07 01:17:50
王轶文选读后感
刘泓昊
初读王轶院长的文选,因为自己的法学知识还不是很充实,所以感觉有些晦涩难懂,但是静下心来细细品读,也有了不小的收获。
王轶院长的第一篇文选名字是从照着讲到接着讲,论述了我国的法律应该在对外国法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创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文章中院长列举了不少具体的事例,比如我国的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与欧洲各国、日本。台湾地区都有很大的不同,包含着“中国元素”的民法体系,立足中国的具体国情,成为能够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法律方案,避免了再一次出现清朝末年“立宪运动”之类的失败结局。
王轶院长的第二篇文章是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在这篇文章中,王轶教授深入浅出的介绍了我国民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一大缺陷—过分侧重于制度性研究,他提出了未来的制度性研究应当采用体系化的思考方法,应当是面向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开放的制度性研究,而不是单纯采用法律逻辑分析方法的制度性研究,,院长提出过分侧重于制度性研究容易导致“自说自话”、“自我封闭”的局面,它排斥对其他学说的积极吸收借鉴,使民法学研究缺乏必要的免疫力,造成自我封闭,不利于真正的回答解决实际问题,他提出应当建立民法学的内部的学术平台,建构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学术平台,采用体系化的思考方法,只有这样,研究的民法学问题才能真正的对人类知识的增长做出自己的贡献。王轶教授的这一理论让我认识到,无论是哪一种学科要想保持持久不断的生机与活力。就必须与社会生活实际相联系,与其他学科相融合,不断博取百家众长,才能取得理论的不断进步。
王轶院长的第三篇文选是论倡导性规范-以合同法为背景的分析,在此篇文章中,他首先点明了何为倡导性规范,即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在合同法中,要求有关的六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不采用,则认为该合同无法定效力,这一规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不少学者认为它有违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由何种方式订立,不应当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但院长从第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和第二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出发,采用目的解释的手段,认为应当有必要对合同法中规定的事项采用书面形式。他认为基于这些合同具有涉及金额相对较高,交易规则相对较为复杂,合同存续期限相对较长等特点,有必要对该类合同进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必要限制:首先是保存证据的必要性,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分清责任;再次是可以督促交易人谨慎交易,给当事人以深思熟虑的机会,防止遭遇意外情况。王院长以新颖独特的切入观点,论证了倡导性规范在相关合同中的必要性。
总之,在阅读了王轶院长数篇论文之后,虽然对于许多专业性的概念仍然是模糊不清,但我体会到王轶院长再三强调民法是一部活法,是一部与社会现实密切相联系的法律,他强调法条不是生硬的死板的,不应该只局限于纯粹意义上的民法学讨论,而应该将民法的基本概念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只有这样,民法的生命力才能不断延续,民法才能不断与时俱进,及时的吸收其他学科的精华,以此来不断丰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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