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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教育论文 发布时间:2019-03-23 09:18:54
德治与法治教育论文
[内容摘要] 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 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
[关键词]德治/法治
一、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德治”与“法治”之争在中国与西方很早就有了。在中国,其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之争,这两家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针锋相对,见仁见智,古代中国的“法治”学说与“德治”学说就诞生在这场纷争的硝烟之中,先秦法家管仲最早的的提出“法治思想”,但先秦法家提出的“法治”并非近代意义上的法治,虽然它们之间有共同点:都是用法来治国,但是古代中国法家思想的主旨在于维护君主集权,法律的主要价值在于防止暴乱,“法治”完完全全是统治阶级的一种驾驭人们的工具。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由孔子开创,孟子完善,荀子改造。儒家学派提出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德治主张,他们极力推崇道德教化在社会政治机制中的功能。认为人们经过道德自省和自律,在潜移默化中自觉成为“温、良、恭、谦、让”伦理信念的载体。
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被统治者作为正统思想发扬光大,因此,出现“礼法合一”的东方特有现象,德治超越了法治,法治被包含于德治之中。
在西方,法治与德治最早源于古希腊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就“治国方略”的争论。“法治”这一术语最早由古希腊雅典“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提出,而法治的系统学说最终由政治思想家亚士多德将法治与“一人之治”相对立,首先提出“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一问题,然后明确断定:“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在古罗马时代,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进一步传承着古希腊的法治思想的历史地位。“德治”最早由柏拉图提出。他精心设计了理想方略。他的德治思想在理想国与政治家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指出:“法律的制定属于王权的专门技艺,但最好的状况不是法律当权,而是一个明智而赋有国王本性的人作为统治者。”在古代西方,法治强于德治,法治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赞扬与推崇,并受到皇帝、教皇,封建主的拥护(他们用法律来划分各自的权利,避免冲突)。因此,西方较之于中国有着更好的法治传统。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面对法治与德治的抉择,有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只有在法律的完全掌控下,社会才会正常有序;又有人认为道德的作用是强大的,只有道德才能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中,才能治本,由此泛道德主义应运而生。但是现实告诉我们,纯粹的法治是不可行的,而纯粹的德治是不可靠的。
首先,在当今世界无论是纯粹的德治或是纯粹的法治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就社会现实而言,不可能每个人都自觉的按照道德的要求去行事,不可能每个人都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宁愿放弃个人利益。实际的情况很可能是:人们自然的认为他人都会依道德而行事,那么自己一个人的违反并不会造成全社会范围内的混乱,从而大部分人只期待他人依道德行事,而自己却违背道德的要求去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使得少数遵循道德要求的人的行为也变的毫无意义。由此看来,在当今纯粹的德治是一种巨大的冒险,其结果只能是社会的极度混乱,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纯粹的法治必然要求有一种无时无处不在的监督工具,即采取“人盯人”的监督模式,那么任何人每天都处于一种监督他人与被他人监督的状态之中,这不仅造成社会生产的停滞,社会资源的浪费,从根本上讲也是与平等自由的法治思想向违背的。
其次,任何法律从根本上讲都是一种道德。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⑦实际上法律都是人们对某种道德的确认,道德规范实际上构成了法律规范的源泉。人们将一种道德法律化,或是因为人们认为其极其重要,必须将其上升为法律以突显其重要性,或是因为这种道德自觉遵守的程度极其不理想,需要用国家的强制力加以规制。而且可以说任何一部良法都是一部人类道德的荟粹集。只有具有道德性的法律才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才不是一部缺德的法律,才不会背上恶法的骂名。
同时人们也必须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本身并非是一个完美无暇,毫无缺陷的。法律的滞后性是法律的致命弱点,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的将这一致命弱点展现于世人之前。相比较而言道德就更具有时代性,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及时应变,它能及时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加以调整,并且这种调整也为日后的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由于法律只能对人们的外部行为加以调整,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而道德作为一种内心确信能够弥补法律的这一不足,由人们的内心出发去规制人们的外部行为,从而使法律的调整更加高效。由此可见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法治离不开德治,缺少法治的德治是有缺陷的。
最后,于现实之中德治的威力虽然在局部范围是巨大的,但是其作用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并非任何人、任何行为都受其规制,或者说即使受其规制,但这种规制也是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的,任何一丝不良动机都可使其功亏一篑。过分依赖法治不仅将损害法治,而且最终将损害德治本身。假若每一个人都具有圣徒一样的心灵与道德品质,政府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法律更无存在的必要。正是由于人们道德水准的巨大差异才必然要求运用法律规制少数不道德的人,强制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以维护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更重要的是,德治的实现最终还是要依靠法治。⑧任何道德规范受侵犯时,光有社会舆论的谴责是不够的,只有对那些违反者施以必要的惩戒,才能有效维护这些道德规范的不可侵犯性。但并不是说违反任何道德规范都必须受到惩戒,只有违反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的行为才会受到制裁。由此可见于当今德治离不开法治,离开法治的德治是虚幻无力的。
综上所述,在如今的历史条件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缺一不可,只有两者的完美结合才是当今社会的最佳治理模式。
三、法治和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二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
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古代法学家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他们认为,“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因而应“不务德而务法”。在中国古代,“法者,刑也”,法学家所主张的法治,实际上就是实行严刑峻法维护君主专制。儒家则反对法家的法治主张,他们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通过道德手段来治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这就是儒家所推崇的德治。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与古代法学家倡导的“法治”是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非“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我们提出以德治国,与古代儒家提倡的“德治”也有根本不同,社会主义的“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古代儒家所讲的“德治”实际上是人治。
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论与执政实践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治国方略的一次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
1、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软硬相佐的法国方略的辩证关系。
在我国历史上,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管理之道和根本 方法 。有的朝代以“法治”为主,有的注意“德治”。而儒家主张儒法并用,通过儒家的 政治 思想和伦理道德思想的教育手段,同国家的管理手段相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生产秩序产生了良好的一面。统治阶级一方面要求人们个人“有道德”、家庭要“以德治家”、君臣要“为政以德”,使“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以德为本的管理体系;而另一方面,又制定出非常严密、非常系统的法律,把道德“定天下”的体系与法律“制天下”的体系紧密结合。从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这种结合的重要性,孔子早就说过:“霸道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③即靠行政命令和刑罚来制约人民,老百姓只知道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耻辱的事,而用道德和礼教来引导人民老百姓不仅知道犯罪是耻辱的事而且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这充分说明了法制与德治结合的重要作用。
我们当今处在改革开放和 现代 化建设新时期,在依法治国,建立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伦理建设,利用社会主义道德伦理调整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行为的广泛社会性和共同规范性的特点,寻求法制和德治的最佳结合点和多种结合的具体载体形式,确保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确保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撼力,让法的强力保障与德的教化力量由内外结合,真正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落实到实处。
2、法制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
在当今,法制与德治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巩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推进社会向文明、民主、富强的社会发展,使社会既有严明的法律体系,又有较高的精神文明水平。两手可并行不悖、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像国家的大法,一般就包含着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而遵纪守法又是道德规范 内容 之一,违法者首先为道德所不容、所反对、破坏公德、的损美德、背离职业道德的行为,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社会公众的批评,而且也是法理难容的。所以,历代统治阶级都把一与其根本利益直接相关的道德内容吸收到法律里面,直接转化为国家意志,不仅用法律维护了道德,而且还保证实行了道德伦理的内容,况且遵守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良好的道德行为,一般而言,违法犯罪多数道德品质低下者,而有高尚道德修养的人,大体也是守法的好公民。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广泛的社会性和道德作为立法、执法和维法的基础,专靠法制恐怕难以根治,而如没有法制建设作为后盾,专靠德治来管理社会,至少 目前 还不能使社会成为高度文明的有序状态。因而,法治与德治的共存性、依赖性和互相渗透性是二者相结合的理伦依据,是丰富和完善我国治国方略体系的辩证原理。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对于治国体系的方略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整体由部分组成,脱离任何一个部分,整体就是残缺不全的,也极易出现治标不治本的现象,要标本兼治,双管齐下,才能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富民强。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发展,不仅是靠法治维系的,也是德治维系的,同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又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从属于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的内容,德治从属于理想建设,是精神文明的内容。在上层建筑的大整体中,法律和道德都是一个完整的部分,每个部分的子体系又需要单独地、分别地加以特殊的 研究 ,不断的探索并加以完善,使上层建筑的巩固和促进作用更加巨大。在法治和德治的功能中,法治的政治文明是主导,是既定的对象和现实的力量,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和德治的这些功能,在上层建筑的整体功能中也是部分的,有限的,离开了整体也将失去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只有在整体事才能显示无限的力量,拧成和力,把国家和人民管理得国泰民安,从而自立于强国之林。
4、法治与德治体现出辩证法两点论的关系
辩证法的两点论,就是指在研究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既要研究主要矛盾,又要研究次要矛盾;在研究任何一种矛盾的时候,不仅要研究矛盾的主要方面,也要研究矛盾的次要方面,否则是形而上学的一点论。法治与德治,由于他们的地位和功能不同,在治理国家的时候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侧重,这是由他们的特殊性和在历史发展中的不平衡性所决定的。中国古代是如此,新中国与改革开放新时期更是如此。重要的是如何吸取历史的成功经验与失败的教训,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使他们之间的对立与斗争减少到最低限度,能融合成为一个崭新的治国方略。在阶级斗争异常复杂和经济领域的各种犯罪活动不断频发的岁月里,加强立法,完善法制体系并依法从严打击,就尤为重要;而在法制体系基本完备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方面不断改革,各种条件逐渐成熟,进一步强化道德的感化和劝导作用,并与法治“融合”为新的治国方略,赋予社会主义道德以新的指导思想和“五爱”教育等新的内容,是完全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马克思曾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为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法的实质。”④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文化素质逐步提高,人本意识也不断加强,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系列丑恶现象,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一方面加强正面宣传和治理力度,从严打击少数犯罪分子,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强化道德意识,倡导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巨大劝导力,感召力作用,不断寻找二者相结合的最佳载体形式。如“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两思”教育、“五好家庭”的评定、英雄选进事迹报告等,正是不断加加宣传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体现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是抓重点、树典型、促次要、保全面的表现形式。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具有重大的 理论 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身体力行,不断创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详见张中秋主编: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张中秋:“法治及其与德治关系论”,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张千帆:“法治、德治与宪政”,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2001年8月第一版汪太贤、艾 明 编著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苏力 编著
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卓泽渊 编著
法治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年10月版 周天玮 编著
德治法制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4年9月出版靳 诺 编著
论语·阳货孔子
韩非子·备内韩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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