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唐山市高三二模考试作文分析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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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无良商家最害怕的时候,但过后制假贩假又死灰复燃。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于是出现了职业打假者,他们知假买假,通过摸查确定目标,大量买进后索赔。对于职业打假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职业打假是一个大家利器,有人将其视为投机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综合材料的内容和含义作文,选好角度,确定利益,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试题分析】
本试题为典型的“一分为二”式材料,属于“一事一议”。首先要明确立场,然后条分缕析。立意要三看:一看是否符合生活实际,二看是否符合法律道德规范,三看是否有实际效果。
【范文】
职业打假当戒
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我的观点是:职业打假当戒。
职业打假人应该如何定位?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绝对不是所谓的“利器”,因为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赚取高额回报时,如果他们没有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职业打假就是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甚至违法。
为什么职业打假人屡屡被质疑?那是因为他们往往会有一个“敲诈勒索”的帽子。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所谓的“打假者”,采取一些不光彩的手段来对付商家。比如有人故意将不合格或者过期的商品带入市场,借此向经营者“索赔”,也有人在拿到证据后,不是依法向商家索要赔偿,而是收取封口费。这一类的行为,给人以“敲诈勒索”的口实,也影响到了许多人对职业打假的看法。
对于打假中出现的“敲诈”,现在一直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法律界似乎也认为这是个难点,争论也一直持续。实际上,界定打假与“敲诈”应该不难,就是看打假者是否按照程序,在买假后向管理部门举报,并依法获取赔偿。但是有些打假行为,却难以界定是否存在证据造假,或者与商家私相授受,那么就很难认定其做法的性质。而且打假者的内心的出发点是法律所无法衡量的。是阴暗,还是阳光,很难界定;是牟利,还是公益,彼此纠缠。
职业打假人还有一些为人诟病的地方,一是营利,二是知假买假。这两条,即使不定性为“敲诈勒索”却足以给他们戴上一顶“投机客”的帽子。在商家与消费者博弈的过程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屡屡遭到商家的欺压。但如果消费者也因此丧失诚信,以暴制暴。以恶制恶,这种互相的欺诈,岂不是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互相的指责又岂不是古人眼中的“五十步笑百步”?千万不要因为环境的污染而自污,千万不要因为自己被骗而去欺骗别人。若如此,整个的诚信价值体系,将消失殆尽。人与人之间,何谈信任?
并没有数据显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大大减少了市场上的假货和伪劣产品。所以,还是让法律来严惩那些制假售假的不良商贩吧。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人都要承担起诚信的责任。个体的所谓英雄主义,是无法解决体制性问题的。解铃还须系铃人,打假还是要靠国家。 制假者必将退出历史舞台,职业打假也会随之消失。
所以,职业打假,当戒。
职业打假非坏事
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无良商家最担心的时刻。不过,有没有方法让这种担心转变成常态?职业打假可以说是一个利器。然而在近几年,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议可不少,比如指责这类群体把打假做成了生意。但我认为:职业打假非坏事。
职业打假作为职业,缘起于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确立。2014年实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这个赔偿力度就变成了“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确立,可以视作对消费者的赋权,但也正是因为要进行倍数赔偿,使得很多人涌入到“牟利大军”中。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职业打假视作投机行为,问题是这种投机行为在不在允许范围内,这就要算一下成本和收益了。首先是成本,主要产生了几种情况:一种是敲诈勒索,比如发现问题直接给企业施压,让对方花钱消灾;一种是恶意打假,比如有一些职业打假人私藏货品等过期,然后向商家索赔;再有就是大家熟悉的知假买假,通过摸查确定目的物,大量买进然后索赔。其中,前两类投机行为直接涉及到诈骗。再看收益,消费者虽然具有追偿的权利,但在与商家周旋、甚至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依然需要承担比较高的成本,这使得消费者相对比较弱势。就目前造假情况来看,由职业打假人充当市场清道夫,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可能远远大于社会成本。
有人可能觉得,造假产生职业打假就像酒驾产生钓鱼执法,有“反向激励”之嫌。这其实是混淆了两回事,后者涉及程序正当性问题,而前者则完全适用于结果导向,可以用收益和成本来算问题。况且,职业打假人也有投资风险,一旦投入百万而索赔不了,得自己吞苦果子。所以,尽管职业打假更多出于“牟利”而非“生活自用”,但站在效用最大化的角度上,应该赋予他们和普通消费者一样的权利。至于是不是恶意打假的问题,有没有勒索敲诈的倾向,完全可以交由司法裁决去判断,做到这一点也并不难。
在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中,不少代表和委员都提到了打假问题,认为应该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在打假问题上形成强有力的长效机制很重要,其中法律监管与执行应该是基本保障,但如果要做到打假常态化,充分调动消费者自己的积极性、能动性才是最重要的。如果说赋予消费者“退一赔三”权利是第一步,那么明确打假人也享有这项权利才更符合现实需要。
在当前,职业打假人还不到退场的时候,在未来,也应该意识到让职业打假人赚钱其实并非坏事。
用“真”打“假”
“真善美”是一个我们大家都十分向往的词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真”字,只有真诚真实,人才能善,善才能美。可是有了真的同时就会出现“假”,破坏社会美好的生活,我们应该正确打击“假”,才能使世界之“真”飘香四处。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为了打击无良商家而制定的。新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一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于是有些人就以此开始知假买假,大量买入后进行索赔。虽然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部分无良商家,可如果大家都出现这种想法,或者付诸实践,社会岂不是乱了套?
出现这些无良商家,一个重要原因是极少数人的道德素质低下,不懂得珍惜“真善美”。所以,国家要加强教育,要让人们明白:售假制假不仅危害别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最重要的是会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得不偿失。而通过教育不断提高人的素质,也会从根本上提升社会整体的道德素质,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制假售假的问题,而不是利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办法进行索赔。【此处引用不妥,改为“以投机来打假”】
打假固然重要,可是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正确进行。如果像职业打假者一样,所有人都去买假货,然后对商家进行三倍索赔,那么谁还去买正品买真品呢?所以在打假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支持正品的主要地位。正确打假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政府可以制定更详细的相关法律,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人民群众也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等等。像这样正确的方式有很多种,为什么非要选择那种极端偏激的方式呢?坏人自有法律严惩,我们需要做的是用正确的态度辅以法律,使世界更加美好,更加真实。
归根结底,制假售假,这还是人本身的思想问题。如果每个人心中所想的都是怎样造福社会,怎样贡献社会,那又怎么会出现假货泛滥的现象呢?又怎么会有所谓的职业打假的行为呢?总而言之,还是应该让人心中充满“真善美”才能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用“真心”打“假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果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正如歌中所唱,如果每个人都怀着对社会的爱与真诚来生活,那么我们的国家将充满爱与真,诚与实。
我坚信:“真”终究会打败“假”。
打假要走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于是出现了职业打假者,而且对于职业打假的人们也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打假者这一职业存在弊端,需要规范。
首先,这种职业打假者,他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是通过知假买假的行为,然后对商家要求索赔。打假者的目的是为了钱,他的行为是由其利益熏心所指引的,是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一种奸诈的投机行为,是没有任何职业道德可言的。
现如今的社会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利益链条。有些不良商家为了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开始造假、售假,使规范的市场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假冒伪劣产品,之后又因为那些以自身利益为目标的打假者的出现,使得市场秩序乱上加乱,给消费者、正品制造商等各个方面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不仅不利于良好市场环境的打造,还使广大消费者对那些物美价廉的高质量产品丧失信心。
其次,职业打假者的出现所带来的负面连锁反应也是不可忽视的。他们通过大量买进假货进行索赔,让那些无业游民与低智商分子找到了一条所谓的“发家致富”的新道路。我真的很担心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进行这种害人害己的投机行为,更何况在打假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这就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这些打假者配不上“职业”这两个字,他们贪图利益,毫无职业素质,使社会发展出现了弊端。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打假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造假、售假的行为,而且在这些人中也不乏为了公益,坚守节操,真心实意来打击假货的人。从一定程度上讲,打假人打击假货是可以有条件被允许的,那就是:打假人在打假的过程中走“利”的同时也还要走“心”。这不仅需要打假者的自身醒悟,也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的干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打假人的职业操守,将打假人这把“双刃剑”变成单向的宝剑,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所以,我认为:打假要走“利”,更要走“心”,只有“心、利”一起走,才能使人民百姓安心,才能促进社会稳定繁荣,还人们一个安全、安心的市场环境,如是我愿!
生命不可承受之假
鲁迅先生曾说过:“中国人的性子总是调和折中的,倘若想要在屋子里打开一个窗,人们是不允许的,但假如你想要把屋顶掀开,人们则会围过来与你调和开窗的。”我想是的,造假已成为了顽疾,倘若没有对症下药,那么总归是无药剂除病的。
从自身而言,买到造假商品总是十分糟心的,更何况造假商品已成为了常态,我认为打假师有一定的存在必要的。有时遇到无良商家,我们难道只是单纯的宽容吗?宽容,并不是“神仙药”,有时候宽容也会变成一种纵容。人微言轻,一两件商品总是不能让造假者放在心上的,而且总有许多“纵容者”,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亏损自己的利益便是良方了。又有多少人愿意大费周章的去揭露造假者呢?那么,职业打假者便有了存在的必要了,沉默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用无所不为与沉默去乞求解决问题的,所得到的也只是虚无罢了。有打假的需求,就会有打假师的市场,这是不可否定的。既使打假师为自己牟取了利益,但是却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秩序,致使造假者不再猖獗的经营了,这也是好的事情。人也总是要吃饭的,如此看来,打假师牟取一些利益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尊敬,所以我称之为“师”】
造假者,于其身也,本是所骗得不义之财。有老鼠就要需求猫来抓。于自然规则而言,无论大猫小猫,能抓老鼠就是好猫。为何要放任老鼠维持生态的不平衡呢!法规法律就如同大猫,可总有些隐蔽的小角落是需要小猫配合的,打假师恰好能弥补法律法规所不足的地方,我又何乐而不为呢?
这个时代需要有人发声的,倘若唯道德之激情而无理性之资源,真的会使社会进步吗?我想,这并不能让社会进步。我们需要宽容的,不是造假者,而是那些职业打假师。我们的法律法规,法由人定,总会有些不足,那么就要靠我们去宽容他,维护他,给这些抓老鼠的小猫更多的勇气。
愿这世间的冰冷不复存在,愿这世间多一些温暖和真诚。
唯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我想,总有一天,这世界没有那么多生命不可承受的造假之重。愿爱将如十里春风,抚慰人心。
以假制假,非义也
“莫看江面平如镜,要看水底万丈深”。静其面,却不如本质其波澜。当我们处于甚器尘上之时,人心沸腾之间,要脱离事物本身,方可追其根源。
假如抑假,无非就是“以暴制暴”的另一个特写,又何谈职业?
职业打假者以“退一赔三”为理由,大量买进假货再索赔的行为我认为是不妥当的。首先,职业打假者本身的行为就已经为就已经将“假”的名义扣在了自己头上,恐是制无良商家为辅,投机为主!
大量的索赔最终也只是进了自己的腰包。如果这种行为也可称为职业的话,那社会的正义恐会沾染一丝铜臭。
社会正义是每个人心里的深根茂树,它深深根植于社会的每一寸土壤,它以枝叶蔽去晦暗的暑热,以根系抓住反道德的风沙,它是社会稳固的基础,更是国家发展的要素。以假制假,无非就是职业打假者虚晃的正义,如果更多的人效仿,就会助长非假不买,非便宜不占的恶风气。法律的规定是为了扼制和教育无良商家,却让一些职业打假者钻了空子。虽然说也起到了对无良商家的扼制作用,但却容易引发市场的混乱,反而违背了法律颁布的最初意愿。如果人人都去钻法律的空子,那么法制社会谈何建立。
有一则新闻,某淘宝用户在网店购买奢侈品,网店的服务人员对其进行了详细周到的解答,可是邮递过程中由于海关检查延迟了一个星期,用户多次找服务人员要求索赔,服务人员称是邮递过程中的差错,不予以赔偿。用户于是在收到商品后,将产标毁坏并投诉该网店卖假货,要求“退一赔三”,三番五次给予恶意评价,最后让网店利润持续下降。此新闻中的用户的行为与职业打假者大同小异,“退一赔三”并不是为了让消费者去恶意“惩罚商家”,而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理的正当权益。这样扰乱秩序不仅是人们的价值观念的错误表现,更是社会道德缺失的显现。
点点正义之行,奠定社会的基石,而这基石必须是稳固的。如果被“以假制假”所腐蚀,必将会让这些基石有所动摇,最终甚至走何崩溃!
小尾
这世间有着打不完的假,愿你有真才华。